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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MB1685697R/2019-0013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29 1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今年,省政府将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障制度纳入民生实事,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了《温州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保慢性病门诊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否覆盖全市所有人员?

我市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覆盖全市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我市慢性病的病种有哪些?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在省级部门确定的12个病种基础上,另行增加高脂血症和癫痫2个病种,具体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高脂血症、癫痫等14种。

三、慢性病的门诊报销比例如何设置?

1.城乡居民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不设医保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政策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1500元维持不变,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从现行50%统一提高到60%(其中肺结核基层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在门诊指定药店报销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慢性病门诊待遇按《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四、慢性病患者可去哪些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慢性病参保患者可到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电子处方到参保所在统筹区指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病种相关药品。

五、慢性病连续处方制度如何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指定药店销售的相关慢性病药品必须为省药械采购平台范围内医保药品,并统一执行省医保局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六、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机制将如何操作?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的第三方配送服务由省医保局与医药连锁药店集团统一签订配送服务框架协议,每家医药连锁药店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门店,每家医药连锁药店集团向全社会公布能够提供覆盖所规定慢性病的常用药品清单,并提供相应药品和配送上门服务,方便参保患者购药取药。同时,原我市通过遴选确定的第三方医药物流配送商继续承担慢性病药品配送服务工作。

七、慢性病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我市基本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八、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解读人:曹玮

联系电话:0577-88880717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