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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及工资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07-09 15:05 浏览次数: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字号:[ ]




答:根据《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职工产假工资的,按照就高原则,重复部分由用人单位扣回。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