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3148/2021-0040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1-1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3 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今年4月22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双通道”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要求对国家谈判药品施行分类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遴选“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形成保障合力;完善支付政策,确定适应的保障水平等。

9月9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常态化做好谈判药品落地通知》),要求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双通道”管理等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顺利落地,更好地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二、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

三、适用对象

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四、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行“双通道”管理,提高国谈药品可及性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国谈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下同)施行“双通道”管理。国谈药品均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二)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确保国谈药品供应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临床需求、诊疗能力和协议要求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谈药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做到国谈药品“应配尽配”。

依据诊疗需求,原则上国谈药品品种配备率三级甲等公立综合性医疗机构不低于30%,三级乙等公立综合性医疗机构、三级公立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不低于20%,三级公立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相应专科国谈药品品种的60%。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三)遴选定点零售药店,形成供应保障合力 

各地医保经办部门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2021年 11 月底前,原则上确保县(市、区)域内至少有 1 家“双通道”药店,市辖区可适当增加数量。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动态调整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国谈药品配备率不低于30%。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储存、配送任务。 

(四)完善政策措施,树立促进国谈药品落地的鲜明导向 

结合国谈药品使用情况,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总额做出合理调整,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国谈药品在门诊使用时原则上不纳入总额预算范围或折算成点数支付;住院使用时药品费用可折算成点数支付或根据国谈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组的点数。 

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国谈药品的费用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国谈药品落地。 

(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对未按要求配备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要进行提示、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协议等,同时将国谈药品配备情况与DRG点数付费评价、协议管理年度考核等挂钩。强化国谈药品使用管理,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加强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完善国谈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国谈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 

(六)加强宣传培训,合理引导公众预期 

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新闻媒体、患者等的沟通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定期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指导,按规定积极妥善处理患者反映的诉求和问题。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文件是首次制定的全省统一的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文件。

六、关键词解释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谈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配备率=配备的国谈药品数量/国谈药品总数量(其中专科医院为相应专科药品数量)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处

解读人:韩秀平

联系电话:0571-87050377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