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300MB1685697R/2021-0046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1-12-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2 10:46 浏览次数: 字号:[ ]

2021年12月13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7部门印发了《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先后印发,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结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文件精神,我局联合民政、财政等7部门出台了《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以统筹区为单位逐步统一医疗救助政策。按照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籍地统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医疗救助。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当月资助参保,次月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待遇生效。

(二)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功能。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根据国家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及时调整慢性病用药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

(三)完善大病保险政策。明确取消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发生的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同比例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

(五)加强住院医疗救助。明确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70%。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六)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明确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签约服务费部分按规定实施救助。

(七)支持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惠民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支持,资助标准由各地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政策确定。

三、适用范围

浙江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医疗救助对象。

四、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含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明确取消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二)明确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规定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同比例救助。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

解读人:郑潇峻

联系电话:0571-81051026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