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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MB1685697R/2021-0046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1-1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SP73-2021-0018 文号 浙医保联发〔2021〕25号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2 10:42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卫生健康委(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

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现就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围绕解决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托底性保障。通过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以统筹区为单位逐步统一医疗救助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医疗救助对象”,含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按照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籍地统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区确定,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备案审核后执行。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当月资助参保,次月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待遇生效。医疗救助退出对象,当年资助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参保;对民政部门认定的过渡期内(渐退期)的医疗救助对象,继续资助参保并实施医疗救助。(各级医保、民政、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功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巩固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根据国家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及时调整慢性病用药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大病保险政策。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区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70%的提高到70%,已达到70%的不得提高。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80%的提高到80%,已达到80%的不得提高,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发生的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各级医保、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同比例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其中,门诊年度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研究确定,原则上不高于2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给予医疗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待遇所需资金按照人员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70%;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低保或低边的也按相应比例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收入的10%。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鼓励医疗救助对象与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签约服务费部分按规定实施救助。(各级卫生健康、财政、医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根据浙江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0〕22号)精神,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惠民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支持,资助标准由各地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政策确定。(各级医保、银保监、财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依托全省社会救助平台,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根据个人年度费用负担情况,由统筹区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明确因病致贫返贫监测标准,建立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监测范围,精准预警,提前介入,及时将符合因病致贫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继续推动做好医疗救助对象高额医疗费用协同化解工作,加强综合医疗保障。各地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救助对象高额医疗费用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红会、慈善组织等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防贫工作,不断壮大慈善救助,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各级医保、财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快实现参保人员省域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服务全覆盖。全面实现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稳步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确保每个县域内至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合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推动药品招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开展,确保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以“省级统筹、省市联动、市级联合”的集中带量采购新机制,开展本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创新完善医保协议管理,探索将医疗救助对象自费费用最高占比纳入协议管理范围。持续推进DRGs支付方式改革,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引导合理诊疗有序就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用,积极开展分级诊疗,引导参保对象有序合理就医。继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建立和完善医保费用智能审核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切实压实市县监管责任,加大对诱导住院、虚假医疗、挂床住院等行为打击力度。(各级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完善对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城乡资源均衡配置。(各级卫生健康、医保、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部署上来。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周密组织,建立统一高效的多部门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政策衔接过渡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加强部门协同。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建设和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对象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投入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治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税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十五)加强运行监测。各市要加强脱贫人口医保帮扶政策落实和待遇享受情况监测,做好与农村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的信息比对和信息共享,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医保综合保障信息台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及时跟踪政策落实、待遇享受情况,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预警和相关政策督导落实。

(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各市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不断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为政策落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贯彻落实情况要向有关部门反馈,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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