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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21年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30 20:31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 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温州市医疗保障局会同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2021年温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及群众更好的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19号),将宁波、温州列入浙江省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市。10月,省卫生计生委、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地区重点改革任务的意见》(浙卫发〔2016〕59号),明确先行先试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任务及内容。2017年初,经请示省医改办同意,将在温四家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属地管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深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 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 号)文件精神,明确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围绕中央、省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在药品集采节省空间的基础上,通过控制药品使用环节上腾出空间,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统一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实市级统筹,同时为下一步省级统筹做好基础,2021年8月启动温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市县联动调整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二)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 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1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16〕57号)

(四)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地区重点改革任务的意见》(浙卫发〔2016〕59号);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

(五)《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 号)

三、总体要求

通过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省、市、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比价关系,优化医院收入结构,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检验收入占比,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促进“医学高峰”建设,推动医疗行业和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调统合一。在已实现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药品及医用耗材按集中采购价格执行的同时,公立医疗机构因进一步控制药占比及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而减少的收入,主要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适当补助、医保支付改革等方式妥善解决,平衡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以在杭省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限,做到有升有降,调统合一。

(二)坚持结构调整,考核到位。通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一步压缩价格空间,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相应考核标准,按期核查,按年清算,当年未达到考核目标值,从医保基金拨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三)坚持逐步到位,小步调整。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根据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小步调整要求,通过本次调整,进一步理顺全市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五、主要内容

按照“同城同级同价、腾空间、调结构,有升有降、总量控制”的调整思路。

(一)形成同城同级同价的价格体系。目前,我国医疗服务实行的是项目收费,经过2014年医改价格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出现了同城同级不同价,现市域内省、市、区属医院已形成同城同级同价体系,但7个县部分执行价格还不尽相同,给老百姓带来了不解和困扰。近几年来多次医疗价格调整将市、县相同级别相同项目价格小范围作了调整,本次调整将全面实现同城同级同价政策,促进区域间医疗服务价格的平衡。

(二)腾空间

1.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完成约定采购量,压缩价格,腾出空间为4.35亿元,其中三分之一即1.45亿元用于调整价格 。

2.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空间:2021年1-6月我市医疗耗材采购节省空间约2150.6万元。

3.规范药品合理使用,降低药占比,从使用环节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腾出空间。

本次调价仅使用药品集采腾出空间的三分之一。

(三)调结构

1.对标省价及普及性原则,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原则上以在杭省级医院价格标准为上限,为扶持中医药发展不调整煎药费标准,门诊诊查费、部分大型设备检查类及常规检验类项目亦维持原市标准,急诊加收、副、正主任加收按省价50-75%予以调整。增加中医辨证诊治类项目,取消“国家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加收”、“省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加收”、“市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中医门诊诊查费加收”项目。

2.落实《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温发改费〔2017〕157号)文件要求,医疗服务项目中涉及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和“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对6周岁及以下儿童按在上述调整后的项目价格基础上加收30%执行。

拉开省、市、区属基层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介入诊疗和部分手术类价格标准,按10%的价格差递减,即三乙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90%执行,二级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80%执行。

(四)统编码

统一按省级项目代码模式设置,为将来逐步实现国家级代码、省级代码,市级代码“三码”合一做好衔接。

部分诊查费按省统一予以拆分形式收费,即在普通门诊诊查费基础上实行按项分类加收。

(五)实施范围:温州市开展医疗服务的省、市、区属及各县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

(六)实施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六、配套措施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控费要求,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长不得超过10%,其中省市属公立医院增长不得超过7%。

(二)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相应考核标准,会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考核组,对全市公立医院此次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按期核查,按年清算,当年未达到考核目标值,从医保基金拨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三)卫健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及结合本地实际,同步出台老人优惠政策,以利于各地县市区统一施行。

(四)各医疗机构根据省编码统一要求,对照本次调整价格项目明细表收费编码进行按规设置,统一编码。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解读人:洪东世

联系电话:88880716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