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30300MB1685697R/2021-0023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医保办〔2021〕1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申报2021年度温州市区生育保险职工缴费工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2 18:49 浏览次数: 字号:[ ]

市区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规定,现就市区各参保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时间

市区各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6月15日前,为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申报2021年度(即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根据职工本人2020年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确定,精确到元。同一年度内,个人缴费工资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二、申报方式

2021年度缴费工资采取网上申报和窗口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

1.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请登录温州市医疗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2.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请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网上申报开通手续后,再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二)窗口申报

暂未能办理网上申报开通手续的参保单位,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领取《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并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窗口申报。

三、申报要求

参保单位2021年1月1日(含)后办理新增、再参保、转入等人员,不属于本次缴费工资申报范围,其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逾期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由医保经办机构暂按该职工2021年6月缴费工资的110%确定。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各参保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再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瞒报、漏报缴费工资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职工发现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以向医保行政部门举报。


附件: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