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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MB1685697R/2021-00329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6-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73-2021-0003 文号 温医保联发〔2021〕1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医疗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16 09:24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满足多层次、专业化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6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医疗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实现医保支持养老机构制度全覆盖。按照“资源联合、多元供给、智慧服务、制度创新”的要求,鼓励200 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100-200 张床位的中型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推动100 张床位以下的小微养老机构与邻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等方式,将提供的相关医疗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政策支持范围,有效满足养老机构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放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机构规模,分类设置医保定点准入标准,适当放宽医保药品配备、医务人员配置等准入条件,在百分制审核评分中最高可下降20分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探索建立专门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定点评分标准,提升评分标准的针对性、科学性与适用性。建立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对养老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的联合审核机制,压缩审核等待时限,经审核通过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不受年度总量控制指标限制,到2022年底符合条件且自愿提出申请的中型养老机构(100 张床位以上)内设医疗机构均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支付比例参照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理规程,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政府扶持设置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本市重点民生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办理。推行住院按DRGs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全面落地,积极探索临终关怀及慢性疾病按床日付费。(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三、开展医养康养签约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小微养老机构与周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开展签约合作,或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小微养老机构医养签约服务全覆盖。建立上门巡诊服务制度,通过组建融合型医生队,每周定期为小微养老机构开展巡诊服务不少于1次,每次巡诊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天。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嵌入式”深度医养协作,提供的相关医疗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推动医疗医保服务延伸到家庭。认真总结推广家庭病床制度试点经验,扩大家庭病床服务保障范围,适当增加家庭病床建床病种,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长期卧床、行动不便参保患者的就医问题。落实家庭病床医保支付政策,家庭病床治疗所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根据有关规定按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并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标准。进一步提高家庭医生签约率与服务质量,为老年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人群签约覆盖率8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

五、加强医养康养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远程医疗、巡回医疗服务机制,创造条件让签约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更多远程优质服务。推行“网上下单,送药上门”服务举措,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基本用药和异地医保购药需求。深入实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患者就医体验改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重构。持续完善第三方配送机制,优化改进药品配送路径,逐步扩大药品配送品种范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

六、扩大其他保险对养老服务支持力度。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进一步完善失能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和完善失能等级评定工作。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单位管理,积极引进和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探索商业保险为老年人多样化护理服务提供人保障的途径,扩大全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温州益康保)覆盖面,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护理保险险种。(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七、严格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和监管。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支付边界,加强医保协议定点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确保相关医疗费用的支付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对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医保信用监管,落实信用奖惩应用,强化行业日常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保障医药服务高质量和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基本医保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八、强化基层服务力量和经费投入保障。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精神,对各类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医务室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市区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按要求开展巡诊等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服务48次以上的,根据服务规模,按市区现有财政体制分别给予每年2万元(50张床位以下)、3万元(50~100张床位)、4.5万元(100张床位以上)服务补助。各县(市)要制定落实医养康养签约合作政府资金奖补政策,保障小微养老机构医养签约服务和上门巡诊服务制度的顺利运行。(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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