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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3148/2022-0016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文号 浙医保联发〔2022〕10号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9 13:54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医保发〔2022〕21号文件执行缓缴政策。对所辖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由各市根据当地疫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可持续能力等自行确定是否执行,并报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备案。

二、对符合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7月至9月(费款所属期,下同)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考虑到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原则上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各参保缴费单位均可按照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免予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大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名单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确定。

四、相关企业职工除享受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的合法权益外,缓缴期限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五、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中断参保等业务,其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由单位在规定的补缴期限内统一补缴。

六、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助企纾困缓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地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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