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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首个国产新冠口服药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报销
发布日期:2022-08-15 16:13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字号:[ ]




据国家医保局最新消息,按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为更好保障诊疗需求,凡被列入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可以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8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已经印发通知将阿兹夫定片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因此参保患者使用该药时医保基金可按规定予以支付。

今年3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

通知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新增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相关要求,将其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诊疗方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

通知提出,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在国家医保局对河南省、重庆市医保局的回复函中明确了价格标准,包括以下6个要点:

1、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抗原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

2、“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每次5元;

3、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

4、单次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服务、试剂(含采样器具)费用总和超过15元/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次封顶;

5、群众单纯检测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诊查费;

6、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此外,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积极推动挂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各项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细化完善工作举措,继续落实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5月,国家医保局又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要求各地在6月10日前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降至不高于每人份16元,多人混检降至不高于每人份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