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3-0001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73-2023-0001 | 文号 | 温医保发〔2023〕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分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人员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精神,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内涵按照浙医保发〔2022〕45号文件要求执行,价格暂按我市现行50元/次的标准执行,待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全省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后再按要求统一调整完善。
二、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的价格标准为100元/次·人,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docx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