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300MB1685697R/2023-0014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24 08:5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政策背景

2022年6月,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出台《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进一步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23年,省市人民政府先后将扩大长护险参保人数纳入省市民生实事任务,进一步扩大长护险政策惠及面。为更好地贯彻省长护险指导意见,办好办实省市民生实事项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温州市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二、主要内容

(一)整体框架

《实施方案》由总体要求、待遇保障、评估管理、管理服务和组织保障五方面组成。结合国家和省指导意见,市医保局构建“1+5+N”政策体系,“1”是《温州市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5”分别是《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流程》、《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和《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团队管理办法》。积极促进政策协同配套,不断提升政策的科学性、延续性,确保政策发挥撬动、引导作用,助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具体内容

一是扩大实施范围。明确将试点对象从全市职工医保人员扩大到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人员。

二是明确保障对象。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纳入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三是明确支付标准。重度三级、二级、一级待遇标准保持不变,每月最高限额分别暂按2980元/月、2384元/月、1788元/月计算;选择居家亲情护理,按最高限额的50%计算。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负担20%。

四是调整评估标准。以浙江省的《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为基础,调整完善失能评估标准。重新组建长期护理险失能等级评估员和专家委员库。

五是规范协议管理。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政策措施进行优化完善,梳理总分为150的长护险机构评分表,让优质的长护险机构纳入定点为参保人服务。合理规划布局,落实属地管理,充分发挥“服务协议”在落实定点护理机构权责、规范服务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提高长护险运行质量。

六是优化经办服务。根据国家指导意见,改变原有委托经办模式,合作方式由风险保障型转变成经办服务型,展开业务受理、失能评估、待遇享受、结算管理等流程再造,明确职责定位,制定评估流程图,实现精细化管理,同时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运行。

七是加强监督评价。建立定期回访和复评机制,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对长护服务机构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长护服务机构的日常稽核,适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飞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八是统一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

三、组织保障

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应成立长期护理保险科,指派专人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把握好工作重点和推进节奏,有序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扩面提质工作。做好新老制度转换衔接,对原待遇享受人员,统一组织复评,根据复评结果及时调整或取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对原临时定点护理机构,按新定点评估标准评估合格后,统一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四、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解读人:郑雯雯

联系电话:0577-88880735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