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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门诊报销比例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07-09 14:57 浏览次数: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字号:[ ]

答:温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保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个人先承担门诊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为600元,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0000元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报销6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急救车内抢救的报销70%;在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就医的报销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