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温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保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个医保年度内,按医院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
累计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报销90%,住院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2018年最高限额为366624元);住院最高限额以上至大病救助最高限额(15万元)以下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报销90%。
按上述规定报销后的合规费用(包括购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2018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26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起付标准5倍部分报销60%,起付标准5倍至10倍部分报销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