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保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个医保年度内,按医院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
累计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20万元)以下部分,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70%。
按上述规定报销后的合规费用(包括购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2018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26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倍部分报销60%,5倍至10倍部分报销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