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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账户使用规则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07-09 15:03 浏览次数: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字号:[ ]




答: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以下费用的支付:

(一)按规定由本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整形、美容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除外);

(二)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在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的门诊药品和门诊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整形、美容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除外);

(三)本人及近亲属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具体品种由卫计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

(四)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将4000元以上部分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