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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MB1685697R/2019-0017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1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事业退休人员体检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1 16:46 浏览次数: 字号:[ ]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58号)精神,市区将启动新一轮2年1次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平稳开展,现将2019年度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市(不含洞头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在2019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企业单位含参加“温州市属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也包括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的退休人员;事业单位系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的退休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以临时工身份退休的人员)。

二、体检时间:201911月1日至20208月31日(企业单位);20209月1日至202010月31日(事业单位)。逾期不参加体检者视作自动放弃,一般不再另行安排补检。期间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体检例行暂停。

三、本次体检项目有:物理检查(内科、外科、五官科等常规检查)、彩色多普勒超声腹部(肝、胆、脾、胰、双肾)常规检查、心电图、胸部数字化摄影(CR)、血常规(五分类)、尿常规、肝功能常规、肾功能常规、空腹血糖血脂常规血液电解质检查。

四、体检费用结算方式和方法:每人次200元,体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体检工作结束后,各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将参加体检的人数和体检相关内容报对口管辖的医保中心或各区分局审核,再报市医保中心统一登记备案。审核、备案程序结束后,体检费由市财政统一划拨,市医保中心和各区分局负责支付。超出规定体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负。

五、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专门成立企事业退休人员体检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服务优质。

(一)根据体检对象“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特点,抽调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制订完整的体检流程,并开通预约热线电话,合理疏导人员流向,方便每一位体检人员,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二)根据实际承担能力,严格控制日体检数。对已预约体检的对象必须核实身份,并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安排体检,不得降低体检标准或自行减少体检项目。

(三)要及时向受检人员反馈体检结果(提供书面总检报告)并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六、本轮体检预约从201911月1日开始登记,退休人员可通过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所辖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预约。负责体检预约登记的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或所辖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本社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体检有关事项的告知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做好预约登记。

七、退休人员只能从承担体检任务的26家市区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1次体检。退休人员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预约体检医疗机构,约定体检医疗机构后,社区劳动保障(站)所医保经办机构应开具体检通知书予与参加体检的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参加体检时务必携带体检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市民卡。

八、其他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尚未落实到具体社区的,可到其所辖医保经办机构登记预约;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以临时身份退休的人员直接到所辖社区或医保经办机构登记。

(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规定体检时间内由所辖医保经办机构按以往体检方式另行组织安排,届时再发通知。

(三)符合条件的已办理医保异地安置手续的退休人员,可从已备案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已全国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参加体检。垫付的体检费到所辖市医保中心或各区分局报销,高于体检费规定标准的,按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负;低于体检费规定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

(四)在20199月底办理退休手续且按规定时间补足缴纳一次性20年医保的,医保待遇正常享受的,参加本轮体检;原则上,不按规定时间补足缴纳一次性20年医保的,医保待遇非正常享受的(如:超出规定时间补缴的,住院医保待遇需6个月以后再享受的),不参加本轮体检。

本轮体检对象约18万人,希各有关单位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分流工作;各相关单位务必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确保体检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附件:1.承担企事业退休人员体检任务医疗机构一览表 

2.医疗机构承担体检任务一览表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9101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