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19-00177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9-1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院范围
我市开展丙肝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医院、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中医院、苍南县人民医院、平阳县人民医院、乐清市人民医院、永嘉县人民医院、永嘉县中医医院、文成县人民医院、泰顺县人民医院、鹿城区人民医院、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洞头区人民医院。
二、诊疗服务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一步完善丙肝诊断标准和临床路径,由温州市中心医院牵头制定温州市丙肝门诊治疗方案,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感染性疾病(肝病)科医师作为丙肝按病种支付诊断医师,并将治疗方案和诊断医师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定点零售药店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和处方流动,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的配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可指定一家统筹区内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合作药店,并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参保患者确因疾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经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方可转诊,在转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丙肝门诊医疗费用,计入转出医疗机构按病种支付范围。参保患者自行到其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未经转诊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不纳入丙肝按病种支付范围,所发生的丙肝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结算管理
(一)支付标准。丙肝按病种支付标准为40000元(按丙肝患者整个治疗疗程计算医疗总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丙肝患者整个治疗疗程按单例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总金额=40000元-参保人员已支付给医药机构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医保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丙肝按病种支付标准和协议管理情况,按照“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原则,在与定点医药机构月结算时,丙肝按病种结算费用先按项目付费方式拨付,年终按病种支付标准进行总清算。
四、管理考核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丙肝按病种支付的日常管理工作,将丙肝按病种支付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
五、实施日期
本通知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实施中碰到具体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温州市财政局。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