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0-00345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医保办〔2020〕1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医保局、各区分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保分局、市医保中心:
为加强专家库管理,推进医药机构定点协议工作,现将《温州市定点协议医药机构专家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9日
温州市定点协议医药机构专家评估制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温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监督的通知》(温医保党组〔2020〕18号),为加强专家库管理,推进医药机构定点协议工作,加快清廉医保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专家库管理工作
(一)专家库的组成
由市县两级“两代表一委员”、相关部门专家、社会民生及相关领域代表等组成。
(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事所属领域、专业技术或基层工作满3年,掌握该领域或行业工作特点,熟悉该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政策、经济发展等状况,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强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评估工作和有关活动;
4.社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三)专家享有的权利
1.按授权范围获取评估事项的相关信息;
2.对所负责的评估事项享有独立评审权和表决权;
3.按规定获得相应工作补贴;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2.规定时间内确认能否参与评估工作,确认后应当准时参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的,应当提前告知;
3.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评估意见,并对本人作出的评估意见负责;
4.保守评估工作中获取的涉稳涉密信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五)专家库管理
1.定点医药机构协议专家库(专家)由各相关单位推荐,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选定和管理,对入库专家颁发《温州市定点协议医药机构评估专家库专家聘书》,聘任期为三年。
2.定点协议医药机构专家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障局解除聘任,收回聘书:
(1)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聘的;
(2)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委派工作的;
(3)调离工作单位或被其所在工作单位解聘的;
(4)聘任期内违反有关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工作职责的。
二、健全评估机制
(一)评估对象
市域范围内符合新增条件需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
(二)评估内容
根据市域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配额数,结合实际情况择优选取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
(三)评估流程
1.评估周期:一年四期,按季度进行评估。特殊情况或上级布置的可临时安排评估。
2.专家要求:在定点协议医药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不得连续两次参加定点协议医药机构评审。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不能参加与评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评估。
3.认定程序:评估专家根据评审材料,结合各县(市)、区医保经办人员对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基本情况汇报,重点就各家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能力、医保管理水平、有效服务期限及布局等方面对医药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票数过半的医药机构按票数的情况择优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定点协议医药机构的专家评估准入工作与医保基金的绩效管理及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密切相关,市局各处室、医保中心要引起重视,各司其职,做好专家库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评估工作。
(二)严明纪律。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评估纪律,评估专家的准入、评估、退出等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多方全过程监督。
(三)加强管理。按照严进严管的要求,加强对评估专家的监督管理,督促各评估专家按照要求履行权利与义务。对于违反评估纪律的专家,应通报所在单位,并不再聘任,努力营造廉洁公正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