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0-00181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医保局、各区分局、龙港市社会事务局、经开区社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温州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紧急措施》(温防发〔2020〕1 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市医保实际,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定点零售药店一律做到店内定期消杀,并做好消毒登记。
二、定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一律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
三、对不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店,由店员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销售。
四、对进入定点零售药店的人员一律实行体温测量。
五、对现场或网上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一律实行登记。
六、对发热的购药人员,一律立即报告所在乡镇(街道)。
七、对违反疫情管控措施的定点零售药店,一律实行顶格处理(立即责令整改,全市通报,暂停医保服务协议)。
八、医保部门收到举报线索的,一律第一时间现场核实查处。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