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0-00182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立即采取多种形式,把国家医保局“两个确保”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1号)要求迅速宣贯到各经办机构、“两定机构”,确保医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见效。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了解和掌握疫情发展情况,及时有效应对。
二、强化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处室、医保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药服务管理处,具体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各单位也要参照市局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市局成立督导组,由局领导带队,1月23日上午对各地执行防控措施情况开展抽查、督导。
三、狠抓工作落实
(一)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三)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四)做好药品耗材采购工作。要全力做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联系工作;必要时,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生产企业,与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
(五)临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对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药品,可临时放宽限定支付范围;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采取先治疗后付费的原则,确保参保患者获得有效救治。春节前后,医保经办机构要保持足够工作力量,提供便捷结算服务,确保医保费用及时结算。
(六)强化医疗救助。要密切关注贫困家庭人群感染情况,及时启动医疗救助机制。发现确诊感染的贫困家庭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局报告。对于在我省医疗机构救治的身份不明和情况不明的患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予以先行支付,确保一个都不漏。
(七)密切关注医药价格。要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卫生用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已发生的情况,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局报告。
四、加强应急值守
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认真落实市委总值班室《做好2020年度值班工作的通知》,带班同志要24小时在单位带班,临时有紧急任务需外出的,应及时调整带班人员。落实值班员24小时坚守岗位要求,值班员要掌握主要负责人去向及联系方式,坚决杜绝值班员擅离职守、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现象,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遇到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局。值班期间执行“零报表”制度,如无异常情况,也需要报告市局(报告时间:每日17:00,传真:88880728)。
附件:市局督导组成员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