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2-0002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16日,浙江省医保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按照设区市推荐、专家遴选等程序,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根据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医保局会同省人力社保厅起草了《关于公布第二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工作。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20〕28号)
三、适应对象
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四、主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经专家认定,将第二批45个医院制剂名单纳入支付范围,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工作,合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
五、新旧政策差异
新增45个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
六、关键词解释
医院制剂系指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院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治疗性医院制剂。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处
解读人:韩秀平
联系电话:0571-87050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