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3-00004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精神,经前期基础调研和成本测算,我局牵头起草了《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月18日(周三)前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我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加盖公章。
联系人:曹玮
联系电话:0577-88880717
联系地址: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1002室,邮编325000)
邮箱:wzsyyfwglc@163.com
附件: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调整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9日
附件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调整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
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分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人员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精神,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内涵按照浙医保发〔2022〕45号文件要求执行,价格暂按我市现行50元/次的标准执行,待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全省基层价格改革方案后再按要求统一调整完善。
二、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的价格标准为100元/次·人,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