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3-0017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深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我局起草了《关于2023年调整温州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8日(周四)前通过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至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曹玮
联系电话:0577-88880717
联系地址: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1002室,邮编325000)
电子邮箱:wzsyyfwglc@163.com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 28 日
关于2023年调整温州市公立医院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省、市属公立医院,部队医院: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形成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触发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文件精神,对标省价,现对温州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市县统筹联动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血栓弹力图试验(急诊)、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PSA)、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NSE)等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完善价格公示制度,严格按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县两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确保本次价格调整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