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4-0002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进一步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4号)文件精神,现将受理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温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国谈药品供药渠道,谈判药品配备率达到30%以上,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二)设置国谈药品专门岗位,配备驻店执业药师2人及以上,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统筹管理;
(三)药店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近一年来无医疗保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和医保违规查处记录(行政处罚与医保违规记录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
(四)能够为使用国谈药品参保患者建立供取药档案,一人一档,并随时接受医保部门的检查;
(五)具备特殊药品管理经验,有较强的药品配送能力,能提供冷链上门服务优先。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四)提供配送能力相关证明;
(五)目前在售的国谈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厂家;
(六)“双通道”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患者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患者用药存档制度,如外配处方、购药记录等;
(七)承诺书(一年来无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和医保违规查处记录、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谈判药品);
(八)其他材料。如具备符合国家GSP对于冷链药品管理要求且通过相关验证工作的冷链设备等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申报药店公章。提交申报材料后,申报药店不得自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三、受理期限
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9日,在受理期限内提交材料不全的或者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受理地址
定点零售药店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