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本地动态
基金监管同参与,守好群众“救命钱” 市医保局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活动
发布日期:2024-04-28 14:37 浏览次数: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字号:[ ]




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现场活动,守护群众“救命钱”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守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4月25日上午,温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鹿城分局、鹿城区人民政府松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松台广场共同开展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活动。

图片1.png

活动期间,市医保局通过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引导群众关注支持、积极参与到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来。工作人员使用典型案例漫画图解的方式向群众普及医保诈骗的常见方式、手段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深入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公众对严密有力的监管举措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司法后果的知晓度,让“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政策咨询台,工作人员现场解答群众对于医保政策疑问,宣传欺诈骗保的举报投诉渠道和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欺诈骗保的行动。现场还设立了医疗机构义诊区,为群众提供血压、血糖监测等医疗服务。

图片2.png

截至目前,全市已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现场活动30余场,发放宣传页3万余张,使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家喻户晓,形成全民知晓、全民支持、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医保基金小课堂

一、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哪些?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二、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1、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2、参保人骗保行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