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6-1010516929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3-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6年3月19日,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对医保支付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规范整合我市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删除“挂号费”等509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计算机图文报告”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和支付政策总体平移的原则,将177个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A型超声检查”等126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等51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
三、适用对象
规范整合后的项目适用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适用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适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单元,是医疗服务计价、执行、评价的基础。
六、新旧政策差异
将我市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国家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项目,并同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解读单位: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曹玮
联系电话:0577-888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