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5-1010408949 |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0-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编号 | ZJCC73-2025-0003 | 文号 | 温医保发〔2025〕32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市医保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部队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4号)文件要求,形成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映射关系,形成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2),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调整完善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4)。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价格调整项目服务量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立项指南落地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3日
温医保发〔2025〕32号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温州市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ZJCC73-2025-00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