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5-1010408955 |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0-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编号 | ZJCC73-2025-0004 | 文号 | 温医保发〔2025〕33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市医保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部队医院:
根据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省试点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省医保局等八部门《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24〕15号)以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5号)文件精神,形成我市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项目价格,共调整925项医疗服务价格(附件),其中护理、产科类为立项指南落地项目。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保障措施。调整价格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价格调整项目服务量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首轮动态调整落地执行工作,指派专人点对点做好统筹协调,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首轮动态调整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温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