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5-1010402741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9-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于2025年9月23日-3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9月30日(周二)前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加盖公章。
联系人:曹玮
联系电话:0577-88880717
联系地址: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1002室,邮编325000)
电子邮箱:wzsyyfwglc@163.com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22日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省、市属公立医院,部队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4号)文件精神,形成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映射关系,形成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2),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调整完善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4)。我市各级公立医院机构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价格调整项目服务量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立项指南落地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