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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1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温州市2025年第三期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及长护服务机构医保定点申请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1-21 14:54 浏览次数: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市医疗保障局 字号:[ ]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医保发〔20222号)、《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医保发〔2025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温州市2025年第三期集中受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流程

(一)受理时间

2025121日---2025125

(二)受理范围

符合规定的区、县(市)内医药机构。各申报机构可根据相关证照发放地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三)受理条件

申请定点医药机构需符合《温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第五条、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条、十一条所列情形,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店可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四)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及《温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附件6);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4)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

5)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财务报表等评估佐证材料。

2.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温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附件7);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4)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

5)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6)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财务报表、平面布局图等评估佐证材料。

(五)申请方式

医药机构可在121日至125日期间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盲人医疗按摩所除外),具体流程请见附件4、附件5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于125日前确认是否受理申请,申报机构如未接到确认信息,请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二、定点护理机构申报流程

(一)受理时间

2025121日---2025125

(二)受理范围

温州市域内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长期护理服务能力的长护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各申报机构可根据相关证照发放地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三)受理条件

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剩余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3.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4.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其中服务能力在100人以上的应成立专门管理科室。

5.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6.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7.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8.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9.符合《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现场审核表》(详见附件8)中各项基础指标的要求,同时自评达到120分;

10.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长护服务机构申请不同长期护理服务类型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居家护理、社区护理

1)配备固定的长期护理上门服务经营管理用房和服务技能培训场地。

2)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应当与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持有效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证书、养老护理员证书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应当不少于10人,其中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含)以上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3)应自主聘用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建立相应的医护力量,护士(师)不少于1人。

4)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2.机构护理

1)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

2)在相对独立、标志明显的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房),并按现行护理院病区标准设置服务设备设施。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房)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3)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等,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3,其中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3.5

4)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

(四)不予受理条件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本机构或者省内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长护服务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医保或者长护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法违规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7)基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于中止期间。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材料清单》(附件8)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相关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附件:

    附件1 温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温医保发〔2022〕2号).pdf

    附件2 温医保发〔2025〕26号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3 关于做好温州市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残联〔2021〕14号).pdf

    附件4 温州市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

    附件5 温州市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

    附件6 医疗机构申请材料.rar

    附件7 零售药店申请材料.rar

    附件8 长护服务机构申请材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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