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6-1010481557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进一步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温医保发〔2026〕2号)文件精神,现将受理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温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国谈药品供药渠道,且国谈药品配备数不低于90种或当年度国谈药品总数的30%;
(二)设置国谈药品专门岗位,配备驻店执业药师2人及以上,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国谈药品的统筹管理;
(三)管理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申请受理截止日向前追溯12个自然月内(含截止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为准);受理期内被医保、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得申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申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资质,不受其所属连锁企业总部或其他连锁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处罚影响;
(四)能够为使用国谈药品的参保患者建立供取药档案,一人一档,并随时接受医保部门的检查;
(五)具备特殊药品管理经验,有较强的药品配送能力。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四)配送能力相关证明;
(五)目前在售的国谈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厂家等相关信息;
(六)“双通道”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患者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患者用药存档制度相关材料;
(七)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报药店公章。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药店不得自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三、受理期限
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2月9日,在受理期限内提交材料不全的或者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受理单位
定点零售药店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