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6-1010576310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6-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6〕7号)、《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温州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温医保发〔2026〕10号)、《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医保发〔2025〕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温州市2026年第一期集中受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6年6月11日---2026年6月17日
根据《关于公布温州市医保定点资源配置规划的通知》(温医保发〔2026〕11号),温州市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各申报机构可根据行政区划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温州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 ||
医保辖区 | 地址 | 咨询电话 |
鹿城区 | 温州市鹿城区瓯南路广润嘉苑一楼医保中心B8号窗口 | 88671090 |
龙湾区 | 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创新大楼603室 | 86990005 |
瓯海区 | 温州市瓯海区云飞路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5号楼331室 | 86195356 |
洞头区 | 温州市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346室 | 63486690 |
乐清市 | 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 | 61600996 |
瑞安市 | 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313办公室 | 66689519 |
永嘉县 | 永嘉县公共文化中心305办公室 | 67952676 |
文成县 | 文成县大峃镇城南建新南路22号宏强大楼一楼医保中心 | 67826076 |
平阳县 | 平阳县昆阳镇飞鳌大道1250号平阳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 | 58108778 |
泰顺县 | 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 | 67583322 |
苍南县 | 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与惠达路交叉路口疾控中心三楼医保局319办公室 | 59918812 |
龙港市 | 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政务客厅夹层103办公室 | 59911827 |
1.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除盲人医疗按摩所外,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并已注册3个月及以上,并连续在本医疗机构参保3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盲人医疗按摩所应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服务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上。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医保管理人员应连续在本单位参保3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具有应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条件,承诺纳入定点管理后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采尽采、应传尽传、依码结算、依码支付”。
(7)开展检查检验服务的,要确保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技人员。
(8)具备医保支付资格动态运维条件,维护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等人员),形成“一医一档”。
(9)按规定妥善储存并上传患者检验、影像等原始资料。
(10)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医疗机构不予受理情形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生活照护、种植牙、健康体检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因医疗服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9)近2年内有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诊室外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10)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长护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中止、解除或终止医保(长护)协议和正在接受医保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3.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注册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3个月及以上,且连续在本单位参保3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医保管理人员应连续在本单位参保3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保健品、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非医药器械产品单独设区陈列。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具有应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条件,并承诺纳入定点管理后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采尽采、应传尽传、依码结算、依码支付”。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零售药店不予受理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满1年的。
(7)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长护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中止、解除或终止医保(长护)协议和正在接受医保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1.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温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表及温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村卫生室使用温州市村卫生室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评估表须自评并加盖签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诊所备案凭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参保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开展检查检验服务的,须提供医技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参保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提供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相关材料。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8)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清单、药品及耗材价格清单,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9)规范的药品、医用材料进销存管理制度文件。
(10)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及租赁合同。
(11)人员花名册,退休返聘人员聘用合同。
(1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3)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包含但不限于医疗机构规模、周边参保人员情况、周边已有定点医疗机构情况、正式运营后经营情况、纳入定点后预计经营收入和医保基金利用等要素)。
(14)承诺书。
(15)财务报表等现场评估佐证材料。
2.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1)温州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表及温州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自评并加盖签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参保证明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零售药店用房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及租赁合同。
(8)人员花名册,退休返聘人员聘用合同。
(9)规范的药品、医用材料管理制度文件。
(10)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1)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零售药店规模、周边参保人员情况、周边已有定点零售药店情况、正式运营后经营情况、纳入定点后预计经营收入和医保基金利用等要素)。
(12)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
(13)承诺书。
(14)财务报表、平面布局图等现场评估佐证材料。
医药机构可在6月11日至6月17日期间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村卫生室、盲人医疗按摩所除外),具体流程请见附件4、附件5。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于6月17日前确认是否受理申请,申报机构如未接到确认信息,请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2026年6月11日---2026年6月17日
温州市域内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长期护理服务能力的长护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各申报机构可根据行政区划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温州市长护服务机构申请定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 ||
医保辖区 | 地址 | 咨询电话 |
鹿城区 | 鹿城区广润嘉苑一楼鹿城区政务服务分中心医保服务大厅长护险专窗 | 88670081 |
龙湾区 | 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创新大楼603室,龙湾医疗保障分局综合业务科 | 86990005 |
瓯海区 | 瓯海区政府行政管理中心5号楼331室,瓯海医疗保障分局综合业务科 | 86195860 |
洞头区 | 温州市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346室,洞头医疗保障分局综合业务科 | 63486690 |
乐清市 | 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 | 61600996 |
瑞安市 | 瑞安市文庄路777号政务服务中心D22窗口 | 65895520 |
永嘉县 | 南城街道公共文化活动中心1323办公室 | 67212007 |
文成县 | 文成县大峃镇城南建新南路22号宏强大楼一楼医保中心 | 67826076 |
平阳县 | 平阳县昆阳镇吉祥路112号人才大楼一楼111室平阳县医保待遇结算中心 | 63733216 |
泰顺县 | 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 | 67583322 |
苍南县 | 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与惠达路交叉路口疾控中心三楼医保局319办公室 | 59918812 |
龙港市 | 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政务客厅1楼A08窗口 | 68666091 |
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剩余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3)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4)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其中服务能力在100人以上的应成立专门管理科室。
(5)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6)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7)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8)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9)符合《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现场审核表》(详见附件8)中各项基础指标的要求,同时自评达到120分;
(10)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长护服务机构申请不同长期护理服务类型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居家护理、社区护理
(1)配备固定的长期护理上门服务经营管理用房和服务技能培训场地。
(2)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应当与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持有效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证书、养老护理员证书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应当不少于10人,其中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含)以上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3)应自主聘用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建立相应的医护力量,护士(师)不少于1人。
(4)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2.机构护理
(1)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
(2)在相对独立、标志明显的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房),并按现行护理院病区标准设置服务设备设施。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房)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3)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等,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3,其中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3.5。
(4)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本机构或者省内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长护服务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医保或者长护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法违规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7)基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于中止期间。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符合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根据《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材料清单》(附件8)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相关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附件: 1.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温州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温医保发〔2026〕10号).pdf
2.温医保发〔2025〕26号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3.关于做好温州市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残联〔2021〕14号).pdf
5.温州市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