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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MB1685697R/2019-0014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市县统筹联动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30 14:53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度县域医共体建设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取消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加成,2019年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给予妥善解决,2019年底前各县域医共体建设县市需“完成药品零差率改革后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市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温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市县统筹联动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

2.《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

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8号)

4.《省委省政府健康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健康浙江建设工作要点和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健康浙江办〔2019〕6 号)

5.《关于转发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73)

6.《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温州市公立医院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106 号)

7.《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温发改费〔2017〕157号)

二、基本原则、目标及思路

基本原则: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建立资金池和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长不超过10%、省市属公立医院不超过7%的控费要求,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促进医院加强内部管理、自我约束、良性运行。

调价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机制,对标省价,小步调整,理顺比价”。通过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一是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二是完成医共体药品零差率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三是进一步理顺省、市、县医疗服务价格,和儿科价格倒挂问题。

调价的基本思路是:在项目选择上,以省调整的938项为标准进行比对,以共性多、差距大的项目进行调整,类似项目之间合理比价,经请示省医保局,商市卫健和市财政,原则上以本次有三个以上县(市)要求调整的项目进行价格调整,县原价格高于市价格的,市县联动调整至省价格;县价格低于市价格的项目,统一调至市价格;高于省价格的统一调整至省价格。确保社会稳定,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小步调整,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资金池和考核机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长不超过10%、省市属公立医院不超过7%的控费要求,保基金支出增速不得超过10%作为考核的首要指标。

三、主要内容

(一)腾出调价空间

1.取消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2.对标省价,降低部分检查检验、手术、大型设备检查、护理等项目费用,共计79项。

3.适当考虑药品和耗材使用环节空间。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

1. 上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市县联动上调至省价格的共133项,分别是56项综合诊疗类、13项手术费、64项中医类。县调至市价格的共98项,分别是9项综合诊疗类、89项手术费。新增省收费项目2项。

2.理顺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落实《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温发改费〔2017〕157号)文件要求,医疗服务项目中涉及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和“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对6周岁及以下儿童按在上述调整后的项目价格基础上加收30%执行。

3.实行分级定价。按照医疗机构公益性体现程度及医疗机构等级层次、医生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以技术难易程度、风险差异度为基准,实行分级定价。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介入诊疗和部分手术类价格标准,按10%的价格差递减,即三乙医疗机构的价格按三甲医疗机构的90%执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价格按三甲医疗机构的80%执行。

(三)实施范围

“调整方案”实施范围为在温州市开展医疗服务的公立医院,军队医院参照执行。

(四)实施时间

自2019年12月  日起实施。

四、配套措施

(一)各地医保部门要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并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财政部门要指导做好建立资金池等相关工作。

(三)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行为监管和医疗费用监测等工作。

(四)各公立医院要认真落实价格调整的基础工作责任。

(五)加强全程监管,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调价效果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和考核,适时开展调价效果评估, 并建立考核制度。

五、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解读人:曹玮

联系电话:0577-88880717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