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1-0024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73-2021-0002 | 文号 | 温医保联发〔202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保分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统一筹资机制。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政府、单位暂按60%筹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暂按40%筹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费按年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二、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700元,最高补偿限额暂按起付标准的15倍设定,政策内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0%。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三、适当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服务水平。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80%,不设大病保险封顶线。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充分发挥惠民医疗机构功能,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做好大病保险基金划转工作。各地按照核实后的大病保险参保人数及金额,将当年筹集的大病保险基金暂按人均85元标准,划转至市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均为浦发银行温州营业部。其中,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于今年9月底前一次性整体划转至市职工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温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账号为:90010155260000577-4-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于今年4月底前一次性整体划转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温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账号为90010155260000577-4-2)。各统筹区按季(季前25天)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大病保险基金季度使用计划,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拨款。各统筹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2021年增减人数的费用,按照当年净增减人数分别于2022年9月底、3月底前结算。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我市大病保险政策如无另行发文,相关政策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日